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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应县一村干部疑因村务被杀害,因非公务人员无法认定“公亡”?律师解读

曾永红 曹伟 潇湘晨报
2024-08-25
来源 | 潇湘晨报
记者 | 曾永红 曹伟

据大风新闻报道,2024年6月30日,山西省应县大临河乡长城沟村的村两委成员、长城沟村第一网格网格员、护林员方某疑似在处理村务的过程中被同村男子雷某杀害。其女儿方女士认为父亲一心为村民办事,却因村务结怨,导致被害,希望当地政府能够认定其父亲为“因公死亡”。

方某遇害现场

犯罪嫌疑人落网现场

大临河乡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,一直很关心这件事,也一直在和家属沟通,慰问家属。家属认为方某是公亡,但公亡有具体的公亡认定程序。该负责人介绍,犯罪嫌疑人雷某已经落网,刑案目前还未结案,乡政府还不清楚雷某行凶的具体原因。

8月20日,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了国家“双千计划”法学专家、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,对上述事件中方某能否被认定为“因公死亡”,从政策和法律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解读。

陈律师认为,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点:死亡人员的身份、死亡的原因和时机,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程序。“因公死亡”通常指的是具有公务身份的人员,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事业单位员工等,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事件。对于村干部这类非体制内、无编制的人员,其身份并不直接等同于国家公务人员,因此在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难度。

因公死亡必须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的,且与工作职责紧密相关。这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公务、参加工作会议、外出考察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。如果死亡发生在私人时间或由于个人原因(如健康问题、私人纠纷等),则一般不被视为因公死亡。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对工伤和因公死亡的认定有明确规定。然而,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。对于村干部这类非体制内人员,可能无法直接适用这些规定。

在一些特殊情况下,如村干部在参与防汛救灾、疫情防控等公共事务时发生死亡,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特殊认定。

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来看,“因公死亡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,包括死亡人员的身份、死亡原因和时机等。对于村干部这类非体制内人员,在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难度,但并非完全不可能。家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请,并争取得到公正的认定结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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